《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征收土地管理规定,建立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新型征地程序。2021年和202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相继印发,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征收土地的要求,规范征收土地工作,依法保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范围
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范围,准确认定公共利益用地情形是落实新法“缩小征地范围”立法精神的必要要求。《通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认定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可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二)规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
一是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发布后处理事项以及违规抢栽抢建的处理方式。
二是组织土地现状调查与结果确认。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以及相关权利人不确认现状调查成果的处理方式。
三是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形式、评估的内容以及评估结论的运用。
四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以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要求、方案异议处理方式等。
五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明确征地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登记的内容,以及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处理方式。
六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要求,以及少数未签订的处理方式。
七是足额落实有关费用。明确足额预存或预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要求。
(三)明确征收土地申请和批后实施要求
一是明确相关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是明确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的责任,保障征地依法有序推进。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多方面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通知》附件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所有权)、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不含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土地现状调查表(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不需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应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土地所有权人补偿登记表、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等示范文本。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征收土地公共利益认定。《通知》从3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重申法律要求,明确征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二是建立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出具拟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意见;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征收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三是提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践,改进和完善征收土地公共利益具体情形认定工作。
(二)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安排。征收土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是否报批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征收土地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知》明确,一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为公众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和实现提供路径。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报征收土地。
(三)关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对“个别”明确相关标准。为便于地方在具体实施和用地审查中有据可依,切实降低复议诉讼法律风险,《通知》作出细化: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情况,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作出细化安排。二是明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数比例要求,在征收范围内,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全部签订协议;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90%。
原文链接:https://nr.gd.gov.cn/zwgknew/zcjd/sn/content/post_4639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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