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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提升测绘领域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提升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41号)要求,现就委托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内容

  自2024年12月25日起,将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7类乙级测绘资质(同时拥有甲、乙级测绘资质的除外)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委托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包括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下同)办理,具体包括:

  (一)办理测绘资质新单位注册申请。

  (二)受理、审查上述7类乙级测绘资质申请、专业类别变更、基本信息变更、复审换证、补领证书、资质延期、申请注销业务。

  (三)核准上述7类乙级测绘资质单位补充和修改数据业务。

  二、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仍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https://zz.ch.mnr.gov.cn/)上传电子文书材料,提交相应申请。

  (二)请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以上审批的承接工作,在政务服务网认领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委托事项的解释、咨询服务。

  (三)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全区将启用测绘资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单位在办理完成相关业务后,可凭单位法人账号登录自治区“蒙速办”APP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评估,并可以适时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权进行调整。

  附件: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nmg.gov.cn/zwgk/tztg/202412/t20241225_2643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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