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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 2016〕 81 号 ) 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福建 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 (闽政 〔 2019〕 7 号 )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若干贯彻落实意见:

   一、按时完成分类登记管理

  (一)实施分类管理。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 2017年 9月 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将个人的债务转化为学校的债务。

  (二)推动平稳过渡。 2017 年 9月 1日前 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 2020年 12月 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时间安排: 2019年 10月 -12月各地应制定出台分类登记具体办法,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020年 1月 -2020年 6月分别对 2016年 11月 6日前、 2016年 11月 7日至 2017年 8月 31日、 2017年 9月 1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摸底,分类建立台账; 2020年 7月 -2020年 9月开展分类登记; 2020年 10月 -12月完善后续相关工作,整理分类登记档案。鼓励条件成熟的民办学校立即进行分类登记,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重新办理证照。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选择之后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转设营利性学校。

  各地应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转设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对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办理手续,确保平稳过渡。民办学校要分立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时要明确资产权属,具体分立和过渡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三)健全退出机制。 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制定安置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有序退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后,全部将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各地应区别 2016年 11月 7日前后设立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财产处置方案。涉及的具体补偿或奖励,其办法由学校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属民办学校参照所在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精准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保障政策。 民办学校布点应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应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布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依法保障民办教育的用地需求。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学校不同的用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如需要征用该地块,应给予适当补偿,如学校需继续办学,应依法依规重新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依规供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

  (二)落实分类收费政策。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但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职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要坚持“公建民办”学校的普惠性原则,收费标准应控制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合理范围内。严格落实《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闽发 改服价 〔 2019〕 394 号 ) ,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并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民办教育收费情况专项检查。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但不得将接受捐赠与招生入学挂钩。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样待遇。

  (四)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因地制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其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地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公办学校的同等扶持;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民办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各地要执行或参照执行市里有关部门制定的宁德中心城区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政策,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

  (五)落实多渠道融资政策。 创新民办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扩大办学资金来源。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按商业性原则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六)落实权益保障政策。 实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免费管理,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健康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与公办学校一样纳入统一管理、同步招生。

  三、努力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牵头负责本辖区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要建立由教育部门具体牵头,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人行、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查找分析社会力量办学中的存在具体障碍及原因,研究破解制约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重新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有效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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