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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97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以医疗卫生行业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建设和创新提质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党建工作纳入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目标年薪制考核内容,加强社会办医院党组织建设。 ( 责任单位:市 卫健委 )

  (二)明确政府主导责任。 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减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大力推进全程网办,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卫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公安局 )

  (三)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保障质量安全、推进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明确医院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切实提高医疗卫生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 )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医院协会等行业社会组织要建立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约束。积极发挥其规范执业行为、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 )

  (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建立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医药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拓宽群众参与监督渠道。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公开、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网络媒体参与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充分发挥融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 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 责任单位: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卫健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监管。 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开展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再造,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审批。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工作衔接,提供一站式审批、办事、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人社局、商务局、科技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医保局 )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健全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健全完善三级医疗质控组织建设,依托医疗安全管理、临床用血、产科等26个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采取PDCA质量管理模式,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检查。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建立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通报制度。加大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管力度。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规范采购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禁医嘱处方外购药品耗材。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各级医疗机构 要把 基本药物 作为本单位用药首选。 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明确高值耗材临床使用路径和使用条件,建立对辅助用药、高值耗材的跟踪监控制度,加强对短缺药品的监测,加强抗菌药物临床用药管理,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临床药学查房工作。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和耗材采购制度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药总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三医联动”,充分发挥药品采购流通、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职能融合优势,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DRG)收付费改革。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 )

  指导公立医院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 。 严格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抓好公立医院财政财务审计,根据授权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 )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 )

  (四)完善医保制度监管。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发挥医保“三保合一”系统、医保在线监控系统、药械采购系统作用,规范医疗行为监管。实行医保医师代码制管理,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发挥“健康三明”网站服务监督平台作用,每月及时将公立医院、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及医生用药排行等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 ( 责任单位: 市医保局、银保监局、卫健委 )

  (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 。 加强疫苗采购、储运、接种全流程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医疗废弃物处置监管力度,推进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全面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做好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落实行业内环境保护措施,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和监管 。 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住建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

  (六)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 借 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等非法行为。要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医疗机构“黑护工”、“黑救护车”、太平间非法殡仪服务 乱象 整治。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施行联合惩戒。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 ( 责任单位: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政法委,市卫健委、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医保局,市法院、检察院 )

  (七) 加强健康产业监管。 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中医养生、旅游、互联网 、 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 市委 网信办,市发改委、科技局、通信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医保局、银保监局、税务局 )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完善抽查项目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随机抽查行为 , 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有效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人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

  (二)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协查的程序,做好部门间的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对接。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公安局、司法局,市法院、检察院 )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推进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人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法院、检察院 )

  (四)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来源、标准等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公开信息的可比性。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法院、检察院 )

  (五)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整顿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 , 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大数据和电子政务中心 )

  (六)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 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整合基层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村(居)卫生专干等作用,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筑牢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网底。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互联网医疗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政法委,市城管局、司法局 )

  ( 七) 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 将综合监管履职情况纳入卫生健康工作综合督察,建立由卫健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各县(市、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 )

  (八)提升信息化水平。 做好基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公立医院运营监管系统的应用,强化对市属公立医院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进一步推动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通信办、财政局、大数据和电子政务中心 )

  (九)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卫生健康执法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相应配备执法人员。推进乡镇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协管,构建市、县、乡三级卫生健康监督网络。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工程,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等硬件投入,将各级卫生健康监督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执法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执法经费等政策保障。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畅通卫生健康监督员晋升途径。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医保稽核队伍建设。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 )

  (十)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改部门 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 负责配合并监督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

  人社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审计部门 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医保部门 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监管、医疗卫生行业涉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城管、水利等部门 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网信办等部门 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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