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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张栋梁、王国先、蒋晓强、马忠福、张发魁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优势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借鉴广州、深圳等城市成功经验,成立天水市城乡更新机构,属天水市政府的组成行政部门……提前更新和储备土地,为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促进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建议,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及年度《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方案》中“合理控制机构数量,每个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最多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所辖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的总数”的规定,成立天水市城乡更新机构,不符合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条件,不具备从事土地储备工作的资格。

  但考虑到拟设置机构所承担的“为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促进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等职能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调控土地市场”的职能重合,建议依托现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该项工作。与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第一条“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及第二条“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已经承担的上述事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限期剥离和划转”的要求,现有储备机构不得承担储备业务以外职能。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转变工作作风、保障疫情防控、保障脱贫攻坚、保障重大项目、保障民计民生、保障改革稳定”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保证净地供应、调控土地市场、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保障民生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最后,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同时也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156bb43c68e34001813cc38154327d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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