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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管理单位,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西北冶金五队,有关矿山企业,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 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岩心数字化与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07 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业权和地质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矿业权人按规定汇交矿业权有效期内已开展的各类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地质资料, 并对汇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

  (二)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未形成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1),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资料主管处室审核后发放《回执单》(附件2),并将承诺书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后,经省地质资料馆验收合格后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四)本通知印发起一年内,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要求,完成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项目信息的集中清理。在此期间,汇交人可将其所有到期未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次性集中汇交,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加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一)实行实物地质资料数据采集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国家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应按照《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使用《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采集工具》采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并汇交;有地质钻孔数据的,使用《地质钻孔信息采集系统》采集钻孔数据并汇交。

  (二)开展岩心数字化资料汇交与信息共享工作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汇交岩心实物资料时,应同时汇交岩心测试分析数据和扫描数字化数据(电子版)。省地质资料馆负责将岩心数据信息导入全国数字岩心平台并定期更新。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岩心数据依法实现网络共享服务。

  三、加大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力度

  (一)靠实地质资料汇交人初验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及《甘肃省汇交地质资料初检表》(附件4)要求,初步检查地质资料, 确保地质资料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符合汇交要求。

  (二)形成地质资料监管合力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地质资料监管合力,矿业权管理处、地质勘查处、生态修复处、基金中心每季度将矿业权变化情况、新立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项目情况、新立生态修复项目等情况提交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督促矿业权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馆应及时对汇交地质资料检查验收并发放汇交凭证。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违规责任追究

  2021年1月1日起,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项目汇交信息等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上述信息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和未形成或部分形成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等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汇交人,由省自然资源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附件:1: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docx

   2:回执单(格式).docx

   3:《地质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docx

   4:甘肃省汇交地质资料初检表.docx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2bd5f6ac892949a3b850a24d2c0acd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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