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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做好压覆审批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精神,现就在我省开展特定区域压矿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定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用地范围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相关文件确定。

  二、调查评估主要是摸清区域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种类、空间位置、矿业权分布及压覆情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设置等情况。并根据压覆情况,对压覆特定区域提出“未压覆”、“不作压覆”、“可以压覆”、“不可压覆”的建议。特定区域备案后,除“不可压覆”区域外,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的部分矿种,共计43种(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天然气水合物、页岩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钒、钛、锂、锆、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汞、晶质石墨、萤石、石棉、矿泉水)。

  四、“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或特定区域管委会组织开展,编制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区域主管部门所提交的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备案。

  五、新设立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六、完成“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区的建设项目“未压覆”、“不作压覆”、“可以压覆”证明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作为用地报批的要件,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查。报自然资源部审核用地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

  七、建设项目压覆“不可压覆”区域,按“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八、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同意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矿业权人逾期不办理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九、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的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检查、抽查。

  十、鼓励各市县政府对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县级行政范围开展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十一、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实行动态管理,区域内重要矿产资源范围发生变化后,由区域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修改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甘肃省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技术要求.doc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的证明.doc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做好压覆审批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77caec0dfdf7480ebc9ddf072e4d2bc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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