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
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成立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受省政府委托,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研究的非常设协调议事机构。
第三条 省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省规委会议定事项采用会议讨论制,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根据需要设定并实行继任制,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六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制度,实行“一事一议”。专家库由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文物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工作时从专家库根据需要分专业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审议需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
(四)研究、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五)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跨行政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之间衔接沟通。
(六)指导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审议省会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拟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发挥专业优势,前瞻性、创新性的针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出高水平、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参加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对国土空间规划论证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意见和优化完善建议。
(三)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加相关专题调研,发挥智囊和参谋作用。
(五)开展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
(六)承担省规委会或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省规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按职责需由省规委会审查、评议和协调事项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应及时报送省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省规委会成员单位、市州政府申报,提出建议议题,报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提交省规委会会议。提交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技术论证的,由省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专家评议并通过,申报单位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二)申报单位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不同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有分歧的应将各方意见和依据一并提交省规委会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提交省规委会研究的议题,会议材料由省规委会办公室审订或起草,汇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起草,并经省规委会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 议题主要内容由申报单位汇报,有专家论证结果的由省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汇报,参会人员进行讨论,主持人总结,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委会办公室”)正常开展工作,服务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发展,提升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是省规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三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的副厅长兼任。
第四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五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推荐,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省规委会办公室的邀请,参与省规委会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省规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按照省规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组织研究全省城乡发展中的战略性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建议。
(三)组织成员单位对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提交省规委会审议。
(四) 收集审查申报议题,筹备组织省规委会会议,印发会议纪要等。
(五)建立并维护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为省规委会提供智库支撑。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规委会办公室可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省规委会办公室召开会议,应通知相关单位参加。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8858161713f54e108f0c6ed3b997a4d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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