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促进指标交易健康发展,现将《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省内市州之间的指标交易,占用耕地的单位通过购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视同自行完成补充耕地义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20年8月14日
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配置作用,规范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包括政府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以及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经依法确认并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储备的指标。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指标交易行为,是指指标交易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指标交易,实现指标有偿出让、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 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出让方和指标受让方。
指标出让方为指标调出一方,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指标受让方为指标调入一方,包括城市(城镇)批次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等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指标交易
第五条 出让方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交易的指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指标交易前不得用于任何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挂钩。
第六条 指标交易价格实行竞价管理。交易底价不低于13000元/亩。
第七条 指标交易实行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合并交易,通过网上竞买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第八条 交易采用竞买方式,包括竞买申请、资格审查、信息发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第九条 指标出让方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指标出让申请。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
出让方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出让方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指标出让的书面意见。
(二)指标出让申请书。包括拟出让指标项目的名称、面积、起始价、耕地质量等别(粮食产能)、项目备案编号、交易指标地块的坐标、地类等(附件1)。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拟交易的占补平衡指标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出让方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经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组织进行交易。
在没有出让方申请的情况下,对有购买指标需求的,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发布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和指标交易服务机构名称、场所、联系电话;
(二)出让指标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耕地质量等别、验收确认批复及项目备案号等;
(三)竞买申请方资格要求及竞买资格申请截止时间;
(四)交易的起始价、增价幅度;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按照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受让方的书面或电子申请;受让方应当按出让要求提交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以集中报价和限时竞价方式进行。网上报价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一)网上集中报价。经资格审核取得竞买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报价在现有报价基础上以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倍数进行增价报价。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效力。
(二)网上限时竞价。竞买人必须在集中报价阶段有一次成功报价,方可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网上集中报价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网上限时竞价起始价为集中报价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竞买人需在现有报价基础上以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倍数进行增价报价。网上限时竞价时,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直到某一价位报出后5分钟内再无人加价,则限时竞价结束。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不再接受新的报价。
第十四条 竞得人确定:
(一)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符合要求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二)限时竞价期间内无竞买人报价,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且报价符合要求的,报价最高者确定为竞得人;
(三)限时竞价期间内有竞买人报价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最高者确定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标交易行为终止:
(一)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应在接到省自然资源厅书面告知后,发布终止交易的公告。
第十六条 交易结束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确定受让方的当天发出《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成交通知书》(附件2)。
第十七条 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将出让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成交公示。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将出让结果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指标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指标项目名称、位置、项目编号、耕地质量等别、验收确认批复、项目备案号等;
(四)指标交易面积、成交价格;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通知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受让方凭《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核实属实且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终止。
第十九条 交易结束后指标受让方按《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指标成交价款缴入出让方所在地财政账户。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出让方收缴资金的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将指标划入受让方确定的所在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单位或个人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交易报价成交后,出让人或竞得人无故拒签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2年内限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不得承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
第二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款优先用于耕地开发和保护。也可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生态修复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指标交易涉及市州耕地变化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适时按程序调整相应市州耕地保有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关于申请省域内统筹出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请示
2.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原文链接:http://zrzy.gansu.gov.cn/xxgkcontent-a3b63f96766a480aadbb8f663a4c1f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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