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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治区出台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既要保障好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政策不健全,缺少规划、用地审批周期长、农户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用地指标被挤占挪用、各部门政策不衔接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上述问题,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并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我区结合农房建设管控需要和土地利用情况,制定了《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见建议征求及采纳情况

  《通知》征求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柳州、防城港、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有些意见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也有些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主要是不符合通知主题内容和政策精神。

  三、目标任务

  《通知》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件精神,从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全额保障计划指标、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分类管控、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压实耕地占补责任、严格执法监察9个方面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四、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有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提出了细化落实措施,共包含9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按照国家文件精神,进一步强调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的内容。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中的有关要求,强调了“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的标准。

  (二)引导村民合理选址。根据我区当前农村建设无序、散乱的情况,《通知》特别强调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符合地质安全、防洪排涝等安全防控要求。

  (三)全额保障计划指标。为确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足额保障,《通知》按照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要求,提出了“自治区单列各设区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且不低于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措施,同时,延续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核销制,提高用地保障效率,明确“当年单列指标不足的,由自治区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追加或预支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全部保障”。

  (四)落实建新拆旧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房建设管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强调了三点内容:一是优先使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二是新建住房后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三是实施拆旧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本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五)加强规划保障。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使用,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并更新数据库。同时对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不在禁止建设区,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调整修改规划。

  (六)实施分类管控。今年7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赴14个设区市30个县(市、区)近60个乡镇、村开展城乡规划管理调研。从调研情况看来,我区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情况多样、规划许可实施条件差别大,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农村规划管控工作,《通知》提出了分类管控的要求:

  一是对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和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村庄实行分类管控: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是对城镇规划用地边界范围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和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实行分类管控:

  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同时,根据自治区近期有关农房建设管控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的工作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应抓紧完善规划许可相关制度”。

  (七)下放审批权限。《通知》根据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有关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122号)的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对县级、乡镇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涉及的宅基地审批备案、农转用审批以及便民服务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八)压实耕地占补责任。《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市、县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方面的主体责任,说明了补充耕地途径,在县域无法落实时,允许在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申请落实占补平衡,同时,强调了“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要求,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九)严格执法监察。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强调了“八不准”的要求。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所涉及范围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的用地。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的用地,均要严格按照《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关键词诠释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二)国土空间规划。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八、有利举措

  (一)全额计划保障指标。自治区单列各设区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且不低于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并且当年单列指标不足的,由自治区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追加或预支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全部保障。

  (二)加强规划保障。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使用,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并更新数据库。同时对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不在禁止建设区,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调整修改规划。

  (三)下放审批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下放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至县级人民政府,并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压实耕地占补责任。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件精神而出台,并无相关旧政策可作参考。

  十、特色亮点

  (一)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计划指标全额保障。一是自治区单列各设区市不低于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5%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二是若当年单列指标不足,可由自治区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追加或预支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全部保障。

  (二)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规划保障。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三)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分类管控。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十一、注意事项

  (一)农村村民住宅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节约集约用地,符合地质安全、防洪排涝等安全防控要求。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优先使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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