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序号 | 部门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
1 | 权益处 | 第三条建议明确规划行政许可手续是规划许可的哪个阶段。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三条中修改。 |
2 | 梁平区局 | 第三条建议明确监管时间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建设的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 部分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三条中修改。 |
3 | 黔江区局 | 第三条建议将“建设单位”改为“建设单位(个人)”;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三条中修改。 |
4 | 黔江区局 | 第三条建议将“其实施建设的过程”改为“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三条中修改。 |
5 | 交通处 | 第四条建议批后监管联系人应为督察处或执法总队成员。 | 未采纳 | 根据职能职责划分,联系人应是区县局指派。 |
6 | 交通处 | 第四条删除“负责具体协调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涉及规划许可的问题”这句话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四条中修改。 |
7 | 南岸区局 | 第五条佩戴改为持有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五条中修改。 |
8 | 南岸区局 | 第六条建议修改为:(一) 建设工程放线核实和基础竣工核实;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9 | 沙坪坝区局 | 建议删除第三项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10 | 渝中区局 | 建议第六条与第七条合并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11 | 垫江区局 | 建议第六条检查内容建议修改如下:公告牌悬挂、地下建筑外轮廓线、开窗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和材质、与城市道路相连的踏步、台阶、堡坎位置、围墙和大门位置、内部车道与城市道路连接开口位置 | 部分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12 | 黔江区局 | 建议第六条将“建设过程”改为“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13 | 权益处 | 第七条:建议删除整条,公告牌的内容不是跟踪管理的内容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14 | 垫江县局 | 建议第七条修改为“……巡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处理。” | 未采纳 | 与我局职能职责不符。 |
15 | 黔江区局 | 建议第七条最后明确“中心城区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其他区县(自治县)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七条中修改。 |
16 | 两江新区局 | 第八条:建议删除第(四)项中“拆迁到位”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17 | 沙坪坝区局 | 第七条建议参照渝规发〔2017〕47号,仅要求对验线、基础、公示牌、外立面(且渝规资发【2019】43号文已将外立面样墙确认流程取消)进行跟踪管理。 | 未采纳 | 为加强监管,对巡查内容做了细致要求。 |
18 | 南岸区局 | 第七条建议修改为:(一)基础阶段(含地下工程):建设工程的建筑角点坐标(定位尺寸)、与相临建筑的间距、退用地界线; (二)主体阶段:车库层、首层、标准层、平面变化层、顶层(含阁楼)、层高、层数、总高度(檐口、屋脊)、阳台设置; (四)室外附属工程阶段:配套设施、出入口设置、停车泊位、道路等。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六条中修改。 |
19 | 交通处 | 第九条:建议批后监管联系人应为督察处或执法总队成员。 | 未采纳 | 根据职能职责划分,联系人应是区县局指派。 |
20 | 南岸区局 |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由谁申请,测量后如何交监管部门验核? 一、如何测量、申报; 二、如何验核办理下阶段施工许可?验核标准是什么? | 未采纳 | 已有流程规定 |
21 | 渝北区局 | 第十条建议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不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送执法部门处理。 | 未采纳 | 与我局职能职责不符。 |
22 | 渝中区局 | 将第九、第十条合并表述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七条中修改。 |
23 | 权益处 | 规范表述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九条中修改。 |
24 | 梁平区局 | 建议删除第九条,与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重复 | 未采纳 | 为与竣工规划核实办法做好衔接。 |
25 | 南岸区局 | 建议第十条修改为:批后监督管理联系人应按要求履行对在建项目批后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纳 | 已在送审稿第十条中修改。 |
26 | 梁平区局 | 建议第十一条修改为: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将规划批后监督管理与土地供后监督管理同步开展。 | 未采纳 | 与上位法不符 |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gfxwjyjzj/202201/t20220111_10292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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