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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部分

  内容

  单位

  意见

  采纳情况(未采纳需说明理由)

  一:规划原则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法规处

  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规划管理。”修改为“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编制详细规划。”

  采纳

  四:规划内容

  村庄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简洁、清晰、规范,分为必选成果和可选成果。必选成果包括村庄现状图、村庄国土空间规划图则(规划图表+管控规则)、规划数据库、规划说明书、规划必要附件(简称两图一库一书)。可选成果可根据村庄实际需求,增加规划文本、其他图件等成果。

  法规处

  建议删除“规划成果应包括技术版本和宣传版本”。

  采纳

  五:规划审批及入库

  村庄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区县级相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重庆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村庄规划涉及四山管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重大事项需要协调的,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

  法规处

  建议将“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成果进行初审”。修改为“村庄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

  采纳

   

  五:规划审批及入库

  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公告、新闻媒体推送等各种形式对外公布。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成果提交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成果入库,并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法规处

  建议将“村庄规划入库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修改为“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删除“入库后的村庄规划作为用途管制的依据”。

  采纳

  六:规划修改

  在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使用建设用地机动指标,落实村庄规划重点项目清单中项目,可报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法规处

  “可报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议将“委托”删除。

  采纳

  七:规划实施与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建立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支撑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强化对村庄规划的实施监督。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加强规划成果的宣传,将规划成果中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方便村民掌握、接受和执行。

  法规处

  建议将“村支两委应加强规划成果的宣传”修改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加强规划成果的宣传”。

  采纳

  四:规划内容

  村庄规划中禁止布局以下项目:

  (一)乱占耕地建房,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相关规定;

  (二)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三)建设商品房项目;

  (四)在自然保护地内布局与其管控要求冲突的项目;

  (五)禁止其它与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的建设项目布局。

  重点处

  “负面清单”中禁止建设房地产项目,建议修改为禁止商品房项目。

  采纳

  三:规划衔接

  村庄规划应依据批准的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在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产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按照“以产定居”的规划思路,可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引导村民集中居住。

  (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执行核心区和一般控制区管控要求,明确核心区居民搬迁和产业转移专项布局。

  (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耕地保有量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落实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管控措施。

  (三)村建设用地规模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确需增加村建设用地规模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乡镇域或区县域内平衡。

  (四)与城镇开发边界相邻的村庄规划原则上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同步编制。

  城规处

  “开发边界周边的村庄规划原则上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建议修改为“与城镇开发边界相邻的村庄规划原则上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同步编制”。

  采纳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gfxwjyjzj/202201/t20220111_10292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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