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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市集体土地善后问题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078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06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翟世兰、谯斌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入市集体土地善后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有关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重申“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2015-2019年,经党中央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大兴等33个试点县(市、区)对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入市进行了探索。我省试点单位是禹城市。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细化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性规定。2020-2021年,我省部分市县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自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进行了探索。2022年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全国自然资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进一步强调“中央审议同意后,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要求,全省自行入市探索工作暂停。

  2022年9月6日,经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入市范围、入市主体、入市程序、交易规则,强调了需要把握的八方面重要问题。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明确了试点内容、试点名单、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我省济南市商河县、青岛市莱西市等18个县(市、区)进入试点范围,试点时间截至2024年底。

  二、已开展的工作

  按照有关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我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建立省级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推进相关工作。组织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对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反馈各市,试点县(市、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印发实施。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供地方案审核规范,明确审核内容,规范审核流程。

  三、下一步打算

  经了解,试点期间,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印发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与使用、入市土地抵押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目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形成入市土地抵押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待相关政策出台后,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照有关要求指导银行机构做好入市土地抵押融资等相关工作。同时,指导试点县(市、区)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提炼、边完善的要求,从入市规则、路径和机制等方面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感谢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zxwytablqk/202308/t20230804_4390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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