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 13010515号提案的答复
董美琴委员:
《关于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养老设施建设的相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管理
指导市县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布局标准和原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严格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同步规划设计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规划许可和核实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供给
2020年,国家改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方式,实行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以各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通过分级分类、突出重点、鼓励挖潜、动态调控等措施,保障各类用地需求。鼓励各地优先使用闲置、低效和批而未供土地保障养老服务项目落地,对市县级重点养老服务设施由本级盘活存量核定的用地指标予以保障。
三、积极落实政策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五、支持各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建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允许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下一步,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省委、省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积极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zxwytablqk/202308/t20230831_4403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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