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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

    (一)抽查组织。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农资经营者进销货台账,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并经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一份交检测单位检测,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认。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需提交相关证据。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出具质检报告。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成分等,有国家强制标准的为必检,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可按工作实际需要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进行调整。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企业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外指标的,按企业标明值判定。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抽样单位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抽样单位封存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申请其他检测机构复检或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单位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被抽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其他省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农资监管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质量抽查是监管农资市场,保障农资质量的有效措施。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协调做好农资质量抽查工作。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农药、肥料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资质量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抽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市区两级农业执法部门要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积极响应,依法查处。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完成后要对监督抽查结果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委。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zzy/20240329/cc3e6274c244453888c4568c1ba7e5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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