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内建标函〔2024〕84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协(学)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办标函〔2023〕3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名单的通知》(建办标函〔2024〕9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培育推荐工作
加强部门和地区间的协同联动,协力组织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工作,符合申报要求的及时推荐。积极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等保障。
二、强化科技创新
以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和科技创新平台契机,积极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引导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
三、加强总结宣传
要及时总结经验,梳理科技创新典型应用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识产品和优秀应用案例,面向全社会普及推广政策导向、技术趋势和典型案例,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积极宣贯和解读相关政策,组织学习培训,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附件: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办标函〔2023〕34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名单的通知》(建办标函〔2024〕92号)
2024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zjt.nmg.gov.cn/zwgk/tzgg/202403/t20240327_2486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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