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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838XL

  住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社区鹏兴路2号鹏基工业区702栋401

  2024年5月14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布心片区05-07地块高中新建工程(主体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东盛路与太白路交汇处东南侧)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7月16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动火作业审批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提前报批,未按规定判定动火级别,二级动火审批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方案审批,申请时间、作业时间、审批时间为同一时间,申请人和作业人为同一人。2.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3.未提供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中暑、触电、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资料。4.悬臂式操作平台临边防护栏杆现场实际不足1m(方案1.2m)。5.两个悬臂式操作平台之间搁置的脚手板无固定措施。6.两个悬臂式操作平台之间的水平防护不严,使用立网代替安全平网。7.化粪池基坑水平支撑的钢管一侧无固定措施。8.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混乱,电源线拖地,配电箱四周堆放材料或挂设在基坑侧边,配电箱未上锁(箱门敞开)。9.外脚手架连墙件不足。10.外脚手架连墙件有抗拉无抗压。11.外脚手架抛撑设置不规范。12.外脚手架立网破损严重。13.外脚手架外侧仅设置一道大横杆。14.外脚手架距离外墙间隙较大(达550mm)。15.乙炔瓶、易燃材料未专仓存放。16.化粪池、沙井洞口防护不严。17.小型吊挂作业平台简易设置,无可靠的防坠措施。18.操作登高凳无临边防护措施。19.移动登高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一侧水平杆件未安装。20.天面楼梯平台、首层地面操作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21.防撞墙模板台车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中均未明确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吊篮为可升降式,未明确防坠落保护装置;模板台车开关箱出线处无接零保护线(PE线),未做接零保护;模板台车验收表采用登高车验收表,部分项目及内容不适用。22.施工现场停放多台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未建立台账清单,未提供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记录。23.未提供施工单位与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24.B栋首层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正在使用中)未设置上限位保护开关。25.未提供叉车司机的操作资格证(N1)。26.焊机未配备专用开关箱。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3号),你单位8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9日至10月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5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492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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