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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41823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19楼

  2024年7月2日,由你单位施工的中金大厦幕墙工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以南科苑南路以西)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7月19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董事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缺少重大隐患管控措施、危大工程管控措施、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2.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3.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4.大尺寸玻璃及钢管堆放防倾覆措施不符合要求。5.幕墙脚手架外侧仅设置一道防护大横杆。6.幕墙脚手架挡脚板未安装。7.幕墙脚手架首层操作架缺少竖向剪刀撑、横向斜撑。8.幕墙脚手架安全立网绑扎点过疏。9.首层钢管侧压幕墙脚手架。10.幕墙脚手架屋面架体底座未设置硬防护、挡脚板,安全立网破损且张挂不到位,上下人通道不畅。11.吊篮未安装防倾斜装置。12.吊篮重锤钢丝绳绳端固定不符合要求。13.悬吊平台立面保护不规范。14.未提供吊篮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9号),你单位8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9日至10月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5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492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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