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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三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诺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广东三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诺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CG0A9G9D

  住所(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民社区同兴东路30号3楼

  2024年3月2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抽查了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现企业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1.未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资料。2.未提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相关资料。3.未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资料。4.仅有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无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5.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相关资料。6.未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资料。7.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相关资料。8.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9.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相关资料。2024年5月11日,根据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查询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发现你单位还存在以下问题:仅有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缺少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12个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12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以上事实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泽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35号),你单位8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502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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