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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法人)名称:广东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05391T

  住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4座1403室之一(住所申报)

  2024年7月2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抽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未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缺少安全部的安全职责,缺少危大工程管控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2.未提供2023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报批和实际开支发票。3.未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4.廖章超持有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岗位施工操作证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未提供2024年三级教育培训和考核资料。6.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六)、(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3号),你单位7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502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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